公益捐赠法,民法典关于捐赠,定向捐赠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
2024-11-15    发布人:西安市天禾助学慈善基金会

  关于公益捐赠法、民法典关于捐赠以及定向捐赠的有关法律法规内容,以下进行详细阐述:

  一、公益捐赠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于1999年6月28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该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立法目的: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

  捐赠主体: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

  公益事业范围:包括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以及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捐赠原则: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受赠人义务: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并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

  优惠措施:公司和其他企业、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法律责任:对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民法典关于捐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捐赠的规定主要体现在赠与合同部分,具体规定如下:

  赠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自受赠人接受赠与时成立。

  赠与人的撤销权: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赠与财产的交付与权利转移: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附义务的赠与合同: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三、定向捐赠有关法律法规

  定向捐赠,也称为定向募捐,是指捐赠人指定将捐款或捐物用于特定的项目或特定的人群。关于定向捐赠的法律规定,主要涉及《民法典》中关于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赠与合同的合意:定向捐赠的合同需由捐赠人和受赠人双方达成合意,且受赠人明确表示接受赠与。

  赠与人的交付义务: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若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附义务的赠与:在定向捐赠中,捐赠人可能会要求受赠人将捐款或捐物用于特定的项目或人群,这可以视为赠与合同所附的义务。受赠人需按照约定履行这些义务。

  综上所述,公益捐赠法、民法典关于捐赠以及定向捐赠的有关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我国捐赠制度的法律体系,为捐赠行为的规范化和合法化提供了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