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家庭是指人均年收入低于特困线,且同时满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等条件的家庭。其界定标准具体如下:
一、核心条件
无劳动能力:
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部分地区对长期生活在高海拔地区的老年人,年龄可降低至55周岁)。
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其中16周岁以上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除外)。
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经由劳动能力鉴定部门认定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
因病卧床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且需他人长期照料的人员。
无生活来源:
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包括银行存款、现金、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金融资产总额不超过一定限额,以及居住用房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再无其他商品房、商铺、车库(位)、出租类不动产等。
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特困人员本身。
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二、认定程序
申请:由申请人本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等。
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劳动能力、生活来源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确认: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审核意见进行确认,并作出是否给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决定。
三、动态管理
定期复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特困人员的生活状况、经济状况、健康状况等应当每年复核一次,并根据复核情况及时调整救助供养措施。
终止救助供养: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
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
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
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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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5 发布人:西安市天禾助学慈善基金会











